锂离子电池及锂金属电池航空运输规定变更
2015.12.30
首先祝各位生意兴隆。衷心感谢各位一直以来给予全日空的支持与厚爱,在此我们向各位致以最诚挚的谢意。
2016 年1月1日起发行有效的IATA危险品货物规定手册第57版(DGR)中所记述的,有关锂电池承运的相关部分规定有所更正,因此我司将如下进行承运对应,还望各位谅解,并恳请各位积极协助与支持。
記
1.主要更改内容
对于部分适用于危险品货物进行承运的,包装标准967(机械内置的锂离子电池)及包装标准970(机械内置的锂金属电池)的SectionⅡ货物,虽有可免贴相应标签及免除在AWB中记载相应内容的规定,但该项规定具体内容将如下所述进行调整。
【变更前处理方式】
追加要件-SectionⅡ
但凡机械内含有内置电池单体5个以上,或者电池组3个以上的货物,务必将锂电池承运的标签贴于包装上。但是,若机械(包含印刷电路板)中内置为纽扣型电池(button cell batteries)则除外。
【变更后处理方式】
追加要件-SectionⅡ
所有的包装物都必须贴上锂电池承运的标签。
但,若满足下述条件则无需贴附标签。
- ① 包装内所含锂电池仅为机械(包含印刷电路板)中内置的纽扣型电池(button cell batteries)。
- ② 每个捆包中每件货物(Consignment)*1内含的包装货物少于2个,同时每个包装货物内,机械内置里电池的单体不超过4个或者电池组不超过2组。
(国际货物) *1 我司对于一票货物的定义为,直转货的情况下,以航空货物运单为单位;混装货物的情况下以单件分运单(House Air Waybill)为单位。
(日本国内货物) *1 我司对于1票货物的定义为:「1张运单」。
并且,对于免贴锂电池承运标签的货物,在航空货物运单上也无须特别记载。
同时,若不符合贴附锂电池承运标签的货物,贴附了该标签,也可接受承运。但凡发生此种情况,须于航空货物运单上记载相应内容。
2.缓和措施
对于上述1.【变更后处理方式】中②中所述的承运相关规定,我们将采取缓和措施,至2016年12月31日为止,若航空货物运单中无记载,且每张分运单(House Air Waybill)中的包装货物含三个以上的情况下,未贴附锂电池承运标签也可继续接受承运,但请各位揽货承运时务必及早根据②中所述规定进行对应。
如果对于其他方面有任何不明之处,请与我司销售担当商谈联系。
以上